3.2 应急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国家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2.1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 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4.2.2 省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动用省级储备粮。
4.2.3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3 较大、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3.1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时,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的,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