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12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在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3)较大应急状态。在一个设区的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的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一般应急状态。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大、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战争状态时,军粮供应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