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于每日16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4.3 响应结束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善后处理
5.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5.2 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5.3 奖励与惩罚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信息产业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