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石家庄市和其他大中城市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列入本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3 演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