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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失效]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6.2.3 交通运输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的资源信息。

  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事故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 治安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设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协调相关的设区市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当设区市、县级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6.2.7 资金保障

  省及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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