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4.1.2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2)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3)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5)其他必要措施。
4.1.3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事发地设区市的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启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
(3)需要有关地区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2 指挥和协调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