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
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省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在需要进行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省安委会的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