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4)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5)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6)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7)供电、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8)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协调。
(9)海上人命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交通厅和河北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10)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指挥。
2.4.2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1)应急通信保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河北海事局、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省武警总队指导武警部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等工作。
(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保障。
(7)省安委会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保障计划,同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基本生活物资等与应急救援有关的物资储备目录。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委会提供的目录及数量设立专项储备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物资储备及储备物资的协调调度和运输保障工作。
(8)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9)灾民转移、安置及特困灾民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
(10)与安全生产灾难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
(11)新闻报道工作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12)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由省气象局负责提供。
(1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4.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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