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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失效]

  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本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省外(境外)救援力量。

  2.2 省安委会职责

  省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按规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作为省安委会的办事机构,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省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省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省本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措施,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增援请求,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2.4.1 有关部门职责

  (1)工矿商贸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其中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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