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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3日)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6号 2006年3月24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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