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行[2007]74号 2007年6月29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