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一年内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双述双评”中,不合格票超过30%(含)以上的;
(五)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存在其它须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
第七章 录用
第四十二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工作满两年拟录用为公务员的,应进行录用考察。录用考察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要求统一安排部署。
第四十三条 量化录用考察标准,实行100分制考察。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定为合格,可按规定程序正式录用为公务员;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十五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为不合格的,暂缓公务员录用考察,可继续留用一年。留用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解除协议;留用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规定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
第四十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不再安排试用期。
第四十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可安排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也可通过选调、招录到市、区县(自治县)机关工作。同时可作为机关干部继续选派到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从2008年起,市、区县(自治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主要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择优选调或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