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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建立到村工作大学生工作交流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原则上每半年,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到村工作大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促进沟通交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到村工作大学生信息沟通平台。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面向到村工作大学生公布联系电话,开辟网页专栏,畅通沟通交流渠道。

  第三十二条 探索邀请到村工作大学生轮流列席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区县(自治县)有关会议制度,促进其开阔眼界,提高能力。

  第三十三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经过一定时间锻炼,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党员和群众公认的,可通过推荐,履行规定程序参加村“两委”负责人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适时遴选优秀的到村工作大学生特别是志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大学生,充实乡镇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特别优秀的,可按程序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到村工作大学生评比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第三十六条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好培养、发展到村工作大学生入党的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到村工作大学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日常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委托村党组织具体开展,主要考核到村工作大学生日常工作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负责,委托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到村工作大学生当年的综合表现。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参照优秀公务员考核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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