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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或者公务员录用考察不合格的;

  (三)违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村任职的。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单方面解除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除协议的到村工作大学生,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村工作大学生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农村基层工作的;

  (二)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报考高校继续学习深造的;

  (三)依法应征入伍的;

  (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单方面解除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单方面解除协议,本人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同意,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不得解除协议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在村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集体和其他组织及当地群众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在村工作两年期间,经本人申请,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同意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备案后,可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报考高校学习深造。若报考,须先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未经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市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报考市内高校研究生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培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区县(自治县)领导干部联系、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结对、村“两委”负责人帮带制度,共同做好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传帮带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定期向区县(自治县)组织部门汇报大学生到村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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