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从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有关经费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到村工作大学生及其所在建制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凭工作派遣证,与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签订《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协议书》。双方按协议书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关系在乡镇(街道),工作在村。在村工作不满两年的,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抽调、借用。
第十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人事档案,暂由工作关系所在区县(自治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党团关系按程序转到所工作的建制村,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落在区县(自治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解除协议或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由乡镇(街道)与到村工作大学生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双述双评”制度。每年底,组织到村工作大学生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到村工作大学生要认真记载日常工作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签订协议后被查证不符合选派条件的,或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