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村级组织的决议;
(二)根据村级班子分工,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三)协助村级班子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指导农村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等;
(四)积极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管理、运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施,传播和推广现代文化科技知识;
(六)完成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被选派担任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协助员的,应同时履行项目协助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建立到村工作大学生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原则上应选择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工作基础扎实的建制村,在各方面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学习推广价值。
第九条 进行岗前培训。到村工作大学生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工作方法。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其中,安排到培训基地见习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工作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共青团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展适应性培训。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村工作大学生到所选派乡镇(街道)机关进行适应性锻炼,时间一般为1个月,使之熟悉有关工作程序、了解所选派村基本情况、把握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 组织岗位培训。把到村工作大学生在岗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其中,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农委、市扶贫办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训一批,其余由区县(自治县)组织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运用网络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经常性开展对到村工作大学生的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