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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扶贫办、团重庆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委组[2008]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共青团、妇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办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二○○八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到村工作大学生的管理,激励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大学生到村工作两年期间的培训、管理、培养、考核、录用。

  第三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的选派工作严格执行渝委办发[2008]17号文件有关规定。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得调整选派去向。

  第四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大学生到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事、农业、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共同做好到村工作大学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在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到村工作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和职责

  第五条 到村工作大学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通过推荐,按程序兼任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具备条件的女大学生,可推荐按程序兼任村妇代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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