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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8]6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本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已经二○○八年二月十八日第五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新法在机构职能和内容上做了较大调整,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结合《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市的实施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动物防疫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条例》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是各区县农业(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合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验收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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