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报省政府,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