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处置措施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6 应急监测
省环境应急队伍的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在进行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政府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按照省政府的指示,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设立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