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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报告。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与协调机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设区的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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