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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3 预警结束

  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本级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预警状态的,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省海洋局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3.4.4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树型结构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保护局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各级政府及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设区的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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