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3.1.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由下列部门负责: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由海事部门、交通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事部门、交通厅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3.2 预防行动
3.2.1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的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污染源、放射源和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所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防范职责,防止发生放射源等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的事件发生。
3.3 预警与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橙色预警信息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