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要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省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省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以及河北海事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和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3.2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由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各有关成员单位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省政府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2.4.1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