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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3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省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全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要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3 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4.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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