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按照《辽源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第51号令)第四十二条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17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79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41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28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1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0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三)支付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不低于302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22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5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754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