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档案系统利用档案资料出具婚姻证明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175号、苏财综[2006]33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接到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资料出具婚姻证明收费问题的请示》(徐价费[2006]41号)。经研究,现就档案系统出具婚姻证明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档案系统对当事人因婚姻证明丢失、损毁等,要求出具婚姻证明资料的,可以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4]225号、苏财综[2004]166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档案资料证明费,收费标准为20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