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服[2006]204号)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苏价服[2006]2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我市各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等7家联合《通知》的要求,结合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颁发的《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苏价服[2002]250号)规定,认真核定我市(县)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后的具体票价。
二、根据省物价局等7家:“在公路客运票价外加收燃油附加每人公里0.01元”的联合《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的实际,并请示省物价局,此次燃油附加的具体操作方法:
1、50-149公里的线路,加收1元;150-249公里的线路,加收2元;250-349公里的线路,加收3元,以此类推。
2、为减少矛盾,外省市在我市进站发车的车辆,亦可执行以上燃油附加政策。
3、以2006年5月24日成品油价格为基数,在此次燃加收油附加费的基础上,今后成品油平均零售价格每吨上调500元,加收燃油附加每人公里0.005元,反之同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