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意见
(宁价检[2006]217号)
各区、县物价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1、在宁的广告经营单位,应认真地依照《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对其广告服务的价格(收费)等相关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2、各广告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其营业场所和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采取价目表方式公示的,应严格按照本文附件一格式进行标价,据此格式可自行印制,不需再报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其它特色格式的明码标价公示,其内容、方式需报经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3、广告经营单位公示的价格(收费)标准,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所在价格、工商主管部门备存,首次报备存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