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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物清洁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物清洁管理的通告


  为使我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容貌保持整洁、美观,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物清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外立面有明显污迹、尘土;
  (二)外立面破损、表皮脱落;
  (三)外立面陈旧、涂料斑驳、严重退色;
  (四)外立面有涂写、刻画、张贴;
  (五)其他明显外形不洁,影响市容景观。
  二、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进行清洗;外立面破损、表皮脱落的,应当进行修饰;外立面陈旧、涂料斑驳、严重退色的,应当进行出新。
  对建筑物的修饰、出新,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的清洗、修饰所用的材料、涂料、清洁剂,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清洁质量。
  四、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保洁。建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大理石、墙砖类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建筑物外立面为水擦石、干粘石、喷涂或其他材质的,每二年至少清洗保洁出新一次。
  五、建筑物外立面严重污损的,应当自被污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清洗;建筑物外立面残缺、损毁、脱落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视缺损情况一至三个月内恢复完好;建筑物外立面经过清洗不能除去外立面污迹的,应当进行粉刷、覆盖;拆除建筑物附属设施或附着物的,应当及时对原建筑物进行维修、养护、清洗保洁,保持其外立面原有的建筑风貌。
  六、建筑物清洁工作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合约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同负责;拆迁场地由拆迁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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