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头用字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街头用字,推动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街头用字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使用汉字和拼音文字必须正确、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本市市区的街头用字必须内容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倾向和篡改成语现象;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横行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二、本通告所称街头用字的范围,包括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标牌、宣传招帖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它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
三、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本市街头用字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街头用字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教育、工商行政、市政建设、商业、旅游、交通、文化、地名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街头用字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2、根据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已故历史文化名人、革命烈士、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墨迹制作的社会用字(不含集字拼成);
3、已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仅限以商标形式出现);
4、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
5、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
6、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的用字(如属店招、牌匾,需制作规范字体副牌并悬挂于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