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编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