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0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企业:
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市委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2006年8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更好地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02]4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征缴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未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缴纳。未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按年缴纳,人数按照上年底离休干部的实际人数进行核定,2006年度的缴费标准仍按每人12000元执行,今年10月1日起征。以后年度的缴费标准经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商定后适当递增,并于当年3月初向有关单位发布,同月开始征收。未改制企业愿意一次性缴纳10年费用的,可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有关文件规定,仍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缴纳。
二、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缴纳。本文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按改制时经市委老干部局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及医药费提留标准,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须在改制时向市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从改制批准年度算起)不超过3年。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3]60号)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按改制时经市委老干部局核定的人数及医药费提留标准,其医药费未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本文下达后,须与市委老干部局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从本年度算起)不超过2年。宁委办发[2003]60号文件下发前改制的企业,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按照宁委办发[2003]60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