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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规范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完善农村殡葬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推行殡葬服务收费收费清单制。
  20、清理规范涉农收费。清理、汇总公布近年来国家、省、市取消的涉及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收费项目及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或变相收取已减免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六、增强价格服务功能,提高为“三农”服务水平
  21、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特色农业调查,全市每年开展2-3个特色品种成本调查,每个县每年开展1-2个特色品种成本调查。加强成本调查的服务力度,探索建立直接面向农民的政策信息传递快速通道,提高成本信息的利用效率。扩大农调户的示范效应,会同农林、科技、商贸等部门加大对农调户的技术、资金、信息扶持力度,使农调户成为农业生产的“示范户”,带动和促进其他农户的生产经营。
  22、加强涉农价费调整的成本监审。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制定和调整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严格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大价格和收费调整,以及只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调整,成本监审应按照相关行业监审办法,从严控制成本;对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加强成本审核,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3、加强涉农价格监测分析与发布工作。完善涉农价格监测网络,对现有国家、省、市涉农价格监测点和监测品种进行梳理,调整监测点布局,充实监测品种,使涉农价格监测的覆盖面更加广泛,监测品种更加体现地方特色。加强对现有的涉农价格及成本资料的分析力度,建立涉农价格监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同时积极探索与各新闻媒体合作发布的渠道。
  24、加强农村价格认证服务工作。加强对区县价格认证工作的业务指导,整合系统资源,提高价格认证质量和工作水平。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青苗、果树、林木、鱼苗等农作物、经济植物以及纠纷房屋的价格认证,保证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保证农村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理赔以及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环境污染等造成农民利益受损的价格认证、价格鉴定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行涉农价格认证收费减免政策,对涉农价格认证、价格鉴定业务减半收费,对特困农户委托的认证业务免收认证费。
  25、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结合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新特点,不断创新公示方式,加大公示力度,充实公示内容,提高公示效果,使广大农民真正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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