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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粮食和农资价格的监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5、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加强市级储备粮食购销价格管理,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维护种粮农民基本收益。
  6、加强农资价格管理与监督。规范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价格行为,切实加强尿素、碳铵等化肥品种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管理,严格控制地产化肥价格,合理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防止农资价格过多过快上涨,切实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四、实施积极的价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7、实行农产品价费扶持政策。实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和价费扶持政策,促进优质高效农产品区域种植和专业养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优势,增强市场价格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减免路桥通行费和动植物检测检疫费,促进农产品流通。
  8、实行农村教育收费优惠政策。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免除农村“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适龄子女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体检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降低教材价格,强化农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9、规范农村建房收费。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村镇房屋所有权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对农民经批准进入“中心镇”、“中心村”规划区兴建自住房,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统一兴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住宅,其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贯彻落实《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调整征地拆迁等价费补偿标准,维护农民利益。
  10、完善农村电价管理。积极运用价格手段促进农村电网改造,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发电的企业给予价格政策支持。贯彻执行农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农村中小学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11、完善农村用水价格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完善机电排灌费等农业水费计收办法,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对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配合农村改水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推进自来水城乡区域供水,降低供水成本,规范价格行为。研究制定适应农村实际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进农村环境建设。
  12、加强农村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整顿农村客运价费秩序,清理涉及农村客运车辆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营运负担。督促油价联动对农村客运的补贴费及时、足额补贴到位,保持农村客运票价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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