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可从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确定最终承包人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至少于谈判日三天前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应做好谈判记录。参与谈判的成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各方的最终报价,形成谈判报告。
(五)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发包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签订合同。
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可从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作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
(二)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需求,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并至少于询价日三天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人作出一次性报价。
(四)确定承包人。项目发包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发包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项目发包人和承包单位根据询价结果签订合同。
第十条 确定承包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第十一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示范文本,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于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告知建设交易中心进行谈判或者询价的时间,以便交易中心落实具体地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服务,确保承发包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