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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宁建招字[2005]4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江苏整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国家融资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
  以上三项是指项目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不含2000万元)。
  第四条 凡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作发包活动由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承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南京市或项目所在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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