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宁价服[2006]173号)
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出租车运营成本上升的问题,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1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5日零时起,在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
二、以93号汽油4.66元/升为临界点,油价6个月内持续高于4.66元/升,按规定程序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6个月内回落到4.66元/升以下,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