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收取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洛价办〔2008〕7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的函》(洛卫[2008]16号)收悉。按照《关于对郑州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7]1820号)精神,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经请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同意,现就“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取医用耗材集中招标和中标医用耗材信息服务费批复如下:
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标书费每份100元;中标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服务费为低值耗材(包括口腔耗材、试剂、普通耗材、眼科耗材)每一中标品种收取150元;高值耗材(包括骨科耗材、介入耗材)每一中标品种收取300元。考虑到减轻企业负担,中标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服务费可根据采购数量适当降低标准收取。医用耗材分类按照《河南省医疗机构常用医用耗材分类编码》(2007年版)执行。
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标书费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鉴于目前“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还未正式批准成立,为不影响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展,经请示省发改委同意收取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标书费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并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待“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后,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