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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因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保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具体标准、档次和执行地区见附件。
  二、 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提高。
  三、 未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计发。
  四、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关系到每个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争春节前按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补发)到位。要将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

核定领取月数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满1年不满2年

3

420

390

345

320

满2年不满3年

6

420

390

345

320

满3年不满4年

9

420

390

345

320

满4年不满5年

12

420

390

345

320

满5年不满6年

13

455

425

375

345

满6年不满7年

14

455

425

375

345

满7年不满8年

15

455

425

375

345

满8年不满9年

16

455

425

375

345

满9年不满10年

17

455

425

375

345

满10年不满11年

18

490

455

405

370

满11年不满12年

19

490

455

405

370

满12年不满13年

20

490

455

405

370

满13年不满14年

21

490

455

405

370

满14年不满15年

22

490

455

405

370

满15年不满16年

23

490

455

405

370

满16年及其以上

24

490

455

405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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