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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及开展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按照建设完善的董事会的方向,从目前的实际出发,董事会建设及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坚持平稳过渡,逐步推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的:通过规范和完善董事会建设及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明确省国资委与试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各方事权范围;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实行决策层与经营管理层分离,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实现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健全董事会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规范董事会运作。逐步建立董事数量适中、结构合理、运作制度健全、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图、作风民主开放的高质量、高效率的董事会,进而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做强做大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和规范。符合上述条件的且企业有意愿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
  (三)首批试点企业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监管企业中实行外部董事制度。
  (五)优先考虑对外部董事试点企业的授权经营,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
  (六)省国资委将逐步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董事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四、监管企业要做的主要工作
  (一)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认真总结和分析董事会成立以来的运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董事会建设的意见。
  (二)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董事会建设的实际情况,拟订或修订公司章程,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制定或完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四)拟股权多元化的试点企业,选聘董事要为建立多元股东结构的公司董事会创造条件。集团公司主业资产若全部或绝大部分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选聘董事要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相协调。
  (五)自2007年开始,已经建立董事会的公司,应对上年度董事会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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