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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及开展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及开展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国资〔2007〕153号)


各监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省国资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并在部分企业董事会建设中开展外部董事制度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董事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已经建立董事会的监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认真总结董事会建设和运行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监事会各自的权责,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必设的专门委员会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二)尚未建立董事会的监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董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加快股份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行奠定基础。
  (三)选择部分公司进行董事会建设及外部董事制度试点,以改善董事会结构,增强董事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二、董事会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将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作为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
  (二)将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放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对产权代表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实现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三)在部分企业开展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充分发挥非外部董事和经理层在制定重大投融资方案和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四)以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内部改革决策和选聘、评价、考核、奖惩总经理为重点,以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完善董事会运作制度为支撑,确保董事会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五)促进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派出监事会;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和非控股但省国资委是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省国资委依法提名和推荐监事依照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监事会和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省政府、省国资委关于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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