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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各定额项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费支出标准的政策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项目,具体包括:办公费、日常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冷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一般办公购置费、租赁费、招待费、职工培训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能核算到人的实行人均定额,按物品进行核算的实行实物定额,有制度规定需按比例安排的则实行比例定额。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人员职务级别、有关政策规定、物价水平等因素核定。对政策规定了开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按标准核定;对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参考合理的使用量和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核定。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直部门的基础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基础信息是指省直部门的人员和资产等相关数据资料,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数据如实填报。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核定的人员和资产等数据,结合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及本部门实际情况,自主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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