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07〕17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相关财政支出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由省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对省直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补助)和非税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结合财力可能,又要充分考虑部门合理需要和实际开支水平。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首先应当保障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