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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2008]6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依法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督促发生伤残(亡)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注重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要求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提供便捷服务予以办理,不要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而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是否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或通过经办机构查实该职工参保情况。

  四、劳动保障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发现用人单位未为该职工参保的,应填写《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送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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