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工作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运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批准立项;运用市(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运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需经上级批准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逐级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申报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必须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项目立项的合法性。补充耕地项目设计,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技术标准,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通过加大投入,强化工程措施,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
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由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共同进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农业厅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