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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项目挂钩管理。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要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加强现场选址踏勘,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并严格按设计和预算实施耕地补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程设施移交等工作,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措施。
  二、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
  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补充耕地计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应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实地踏勘和选址,拟定计划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市(州)汇总所属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情况后,填写《补充耕地项目建库登记表》、《补充耕地项目建库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2),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省厅备案。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库、未按要求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予以立项和实施,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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