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湘司发〔2007〕116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加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制订了《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五条 尊重科学,严密审慎,科学中立,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六条 恪尽职守,及时高效,程序合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第七条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探索,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第九条 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执业,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第十一条 道德高尚,乐于奉献,服务群众,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