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状况排查和除险加固设计两个阶段。
安全排查依据《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进行,对排查中不能确定水库安全类别的,须按照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鉴定确定病险程度。
加固设计要重点解决防洪标准低、大坝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放水洞不能安全运行以及溢洪道泄流能力低等问题。防洪能力复核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鲁水管字[2008]2号)进行分析;对坝高30米以上的土石坝加固设计执行《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坝高低于30米的土石坝按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进行加固设计;混凝土、浆砌石坝加固设计执行《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报告编制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排查三类坝结论由市水利与渔业局审定。
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对排查为三类坝的水库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出具排查成果核查意见。
第八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其中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 总库容在3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病险水库,本着严格管理,简化程序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总库容超过300万立方米的小型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和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 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所有小(一)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评审及有关部门意见对水库加固标准、加固内容与措施、加固概算等正式行文进行批复;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设计审查与批复由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负责组织进行。对功能萎缩、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加固必要性不大的水库,经论证后可降等使用或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