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水[2008]57号)
有关区县水务局、财政局,高新区水务处、财政局,市萌山水库管理处:
《淄博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淄博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的通知》及《淄博市小型水库保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需进行除险加固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鲁水管字[2007]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行政首长和主管领导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 市及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应当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